一、下列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并将讨论意见记录附卷:
1 、在本地区有影响的疑难案件或重大案件;
2 、承办律师认为应改变定性的案件;
3 、承办律师认为应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4 、第一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5 、本所委托人提出上诉或申诉的二审案件、申诉案件;
6 、涉外案件。
二、下列民事代理、非诉讼调解案件在案件受理后应及时提请集体讨论决定,代理意见须随集体讨论记录附卷:
1 、在本地区有影响的疑难、重大案件;
2 、诉讼标的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3 、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4 、涉及兼并、收购、破产、知识产权、金融股票等各种新类型的案件;
5 、涉外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提交所里集体讨论,但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否讨论由承办律师或所主任决定。
四、广播电视现场直播和组织观摩审理的案件应一律提请所里组织讨论。
五、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决定性意见。上述集体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时,由主任决定或报省律协、律管处决定。
六、有案件提交讨论的律师应在讨论之前作好材料准备,并在讨论前十日提交所主任事先安排。
七、在特殊情况下,承办律师可随时提请所主任召集讨论。
八、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①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②承办律师分析该案件案由、法律关系,举证、质证方案,法律适用;③承办律师详细发表辩护或代理思路的意见;④集体讨论发言,并作出记录;⑤主任或组织者归纳总结;⑥与会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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