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
1 、各类业务,必须统一由本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统一办理委托手续。
2 、律师所受案,应由内勤填写《受理案件登记卡》,然后报主任审批,并由内勤室办理登记、计费和委托手续,然后由内勤室将案卷材料移送承办律师,由承办律师签收。
3 、严禁各种形式的私自受案、办案、收费行为。
二、收费
1 、严格按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和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收费,如属协商收费的,必须与当事人议定,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以免发生争议。
2 、坚持出纳统一开票收费制度。
3 、律师不得私自收费。委托人所支付的差旅、资料等费用应当直接交付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 2 日内交付律师事务所。
4 、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
5 、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应当计入会计账簿后才可以按规定项目和开支范围使用。
6 、遇特殊情况,需减免收费的,应经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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