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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 |
杏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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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08-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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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祖辈的财产给予孙辈(如是祖辈自愿的情况下)那么其余的人有没有权利反对!
以下是回复内容:
祖辈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出给予孙辈处分,其他人是无权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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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 |
刘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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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08-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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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直接去贵所咨询怎么走?
以下是回复内容:
请点击本所“联系我们”,有具体路线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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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 |
农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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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08-7-16 |
| 内 容: |
律师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县政府征收了我家承包30年不变的田地5.25亩.就只征收了我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了我村村委.村委就只是分给了我家的青黄补偿费,再分田给我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村小组平均分配,我想问的是我家放弃统一安置不要村里分田,是否能得到安置补助费?
以下是回复内容:
你好: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给土地所有者;劳动力安置费由负责安置的单位用于被征地劳动力的安置;青苗补偿费给青苗所有者。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家的承包地被征收后,村委会另行分承包地给你,视为对你进行了劳动力安置,故劳动力安置费应归村委会支配;因我国农村村委会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应由村委会支配,用于全存事务。
如果不要村委会的安置,即不再接受安置分的承包地,村委会应将安置费直接支付给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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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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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06-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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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朝阳开发区羊舞岭村袁家村组诉被告羊舞岭村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一案的结论
以下是回复内容:
你好: 该案已于2005年底圆满结案,袁家村组和祝家组两个村名小组依法追回了被村委会非法截留的40%的土地补偿款300余万元,现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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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 |
过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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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06-7-13 |
| 内 容: |
前不久,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现正准备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
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将合同交给了我,要
我仔细看看,如果没有意见就与公司正式签约。我看了合同
后,对别的条款都没有什么异议,就是对公摊面积有异议,我
要承担的公摊面积达到了我所购买的房屋的套内面积的40%,我
认为这非常不合理,但又不知道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请问
我国法律对买受人分摊公用面积有什么规定。
以下是回复内容:
律师回复 : 建设部在1995年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该《规则》)对购房者合理分摊的公用
建筑面积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购房者
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乘以各套的套
内建筑面积。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由三个部分组成:
(1)套内的使用面积,(2)套(单元)内墙体面积,(2)阳台
建筑面积,一般在合同有约定。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则要依据
公用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来确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
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
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的为整栋建筑服
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
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凡已作
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
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
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
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
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因此,您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否合理
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计算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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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 |
小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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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06-6-14 |
| 内 容: |
律师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村里要征用山土给个外乡人开砖厂,村里大多数人都同意了,但是我和我哥不同意,要村里可以动别人的土地但是不能动我们的,村里不同意,打算强制执行,请问他们这么做合法吗?谢谢!
以下是回复内容:
下是回复内容:
根据你说的情况应该是集体出租,因为村里是没有权利征用土地的,征用是国家依据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有的情况。 你首先要明确你们的土地是村级集体所有,还是村民小组所有,属于哪一级所有就有哪一级组织有权发包。不过法律明确禁止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性的出租。该砖厂项目是否经过政府审批通过,如果经过了政府审批,出租也经过村或小组集体讨论通过,集体是有权利出租的。如果是你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你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强制变更,如果是集体未发包的土地,根据2/3以上的村民同意,可以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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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 |
失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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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06-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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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 分居期间对方换了单位去其他城市了 而且也不跟我离婚 跟别人说要耗我 他把分居后所得的钱藏腻起来 说是去打工了 生活困难 都花掉了 而这部分钱数目比较大 我要通过法院离婚 这部分钱算不算共同财产 如果是我怎样举证 是需要单位证明 工资单还是什么 如果他不存银行 直接放在其他人那里怎么办 律师能不能帮我取证调查?顺便再问一下 去起诉是应该去户口所在地还是居住地的法院 如果是2人户口不在一起 按谁的算?
以下是回复内容:
只要你们还没有离婚,任何一方的工资收入都仍是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具体的情况要采取不同的证据形式;离婚诉讼原则上有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若离开户籍所在地2年一上的可以有居住地法院管辖.
律师事物所是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合法调查取证的,你也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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